一)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 ,其中瓶库建筑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存放的实瓶总容积(水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15公斤实瓶不超过28瓶,其他规格的实瓶可按其实际水容积折算)。
(二)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若为两层建筑,第二层不得住人或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四)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米,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米。
(五)瓶库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
(六)瓶库门窗应向外开;当采用自然通风时,瓶库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标高宜小于0.2米。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