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广东征收协议与原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律师、广东律

  • 发布时间:2019-02-11 15:46:38,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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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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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现行征收协议与原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救济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少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不少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本案争议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明显不属于上引法条中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范畴。

  综上,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

  即使双方不少当事人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纠纷也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然,这还只能是程序之争。

  其实,即使是程序上打胜了,如果原告的问题不解决,可能还会提起后续的民事诉讼。这不但增加不少当事人的讼累,也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劳民伤财呵!

  因此,在考虑答辩的同时,还和拆迁人以及具体实施者某大项目指挥部负责人通了个电话,建议提请政府尽快一并解决问题。现在的政府真是好多涉法问题需要解决。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不少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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