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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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收协议与原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救济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少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不少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本案争议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明显不属于上引法条中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范畴。
综上,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
即使双方不少当事人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纠纷也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然,这还只能是程序之争。
其实,即使是程序上打胜了,如果原告的问题不解决,可能还会提起后续的民事诉讼。这不但增加不少当事人的讼累,也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劳民伤财呵!
因此,在考虑答辩的同时,还和拆迁人以及具体实施者某大项目指挥部负责人通了个电话,建议提请政府尽快一并解决问题。现在的政府真是好多涉法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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