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合同诉讼管辖权_沈阳涉外律师冯伟

  • 发布时间:2019-02-13 16:33:59,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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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商事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前提条件要建立在被告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合同是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下面由沈阳涉外律师冯伟介绍。

  涉外商事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涉外律师冯伟提议在商事合同当中涉及到外籍人员的这种书面合同在当今是很常见的,只要该合同的履行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肯定就要参考中国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和争议的。国家对涉外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地问题也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要取决于民商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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