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 发布时间:2019-02-13 16:54:01,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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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10年合同纠纷办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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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可能被罚款1-5万,仍不改正的,再罚款5-10万。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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