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权利

  • 发布时间:2019-02-15 10:06:50,加入时间:2018年03月17日(距今2696天)
  • 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区高新二路财富中心A座22层
  • 公司:春秋,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苗经理,手机:17778966302 微信:hz1228z 电话:029-88816691 QQ:2491513745

一,委托拍卖权:委托拍卖权是指委托人有选择拍卖方式和拍卖人的权利。委托人的委托拍卖来源予其为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委托人基于自身权利的行使,是否选择拍卖方式来处置拍卖标的,选择由哪一个拍卖人来拍卖,都是由委托人自己决定的,委托人的拍卖委托权还表现在再行拍卖的同意权方面,《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违约,拍卖人希望对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时,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二,保留价确定权:《拍卖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保留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保留价的确定受拍卖标的的自身状况,市场价格及委托人对市场的预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然,拍卖人在委托人确定保留价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市场预测给委托人一个较为合理的建议,但从权利的属性上考虑,保留价的最终确定权应归属委托人行驶。

三,获得拍卖价款权:拍卖成交后,获得拍卖价款是委托人的基本权利。《拍卖法》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拍卖实践中,委托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拍卖人或者买受人支付拍卖价款。

四,中止拍卖权:《拍卖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拍卖人应当中止拍卖。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

五,拍卖标的撤回权:《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及违约金,未做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法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应当终止拍卖,虽然委托人有拍卖标的的撤回权,但实践中委托人在撤回拍卖标的时,通常应该与拍卖人协商处理。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