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审理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已逐渐形成一些共识。
程序启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并启动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因此布图设计撤销程序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虽然《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撤销意见提出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对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的监督,并有利于布图设计专有权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撤销程序,审查范围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并可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有权决定采取对事实和证据调查的方式。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审理程序。
撤销理由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程序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布图设计登记的主体审查,独创性及非公认的常规设计的审查,保护客体的审查,保护期限以及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宽限期的审查。
判断基础
判断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内容是否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集成电路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时,应当以复制件或者图样为准,必要时可以将登记的芯片样品作为辅助参考。
时间界限
现有布图设计的时间界限是布图设计的申请日,有首次商业利用日的,指首次商业利用日。
判断主体
判断布图设计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撤销理由时,应当基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判断客体
布图设计是《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三维配置的表达,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独创性审查
布图设计获得专有权的基本条件是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