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申请149号牌的条件和香港149号牌转让
香港金融市场一直是大陆金融走出去的桥头堡,在香港金融牌照中,1469可以说是最受内地欢迎的金融牌照,截至18年9月,在港1号牌持牌法团1324家,4号牌持牌法团1405家,6号牌持牌法团326家,9号牌持牌法团1607家。
第1类 证券交易
·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为客户买卖债券·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分析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对发起人的要求: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的规定,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获准注册时,除了可以考虑证监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须考虑有关该申请人及(在适当情况下)该申请人的其他有关人士的下列事项:
1、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2、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RO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3、公司注册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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