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情形,满足条件时还需通知对方吗?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律师讲法:需要通知。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不经通知对方即解除。原因为:
1、合同解除系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重要方式之一,系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有明确认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2、《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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