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简称《拍卖法》 ,自1 997年 1月 1日实施以来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证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对我国拍卖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脏物;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
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