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添加剂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 发布时间:2019-06-17 10:41:04,加入时间:2017年03月06日(距今29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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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
    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证明:证明所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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