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007年1月16日,曹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驾驶证,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办完手续后,曹某将小车开到自己投宿的宾馆停车场停放。当晚11时许,曹某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曹某向公安民警供述,他欲取车到桂林旅游。后来,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曹某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使用欺诈手段,利用伪造的证件租车,在取得汽车后欲一走了之,其主观上非法占有汽车的意图明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曹某主观上明显具有欺诈的故意,但欺诈的故意并不等于他有非法占有汽车的目的。曹某在租车当天被抓获,租车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因此不认定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其行为难以认定合同诈骗罪。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