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典当行是是我国历史最久的金融机构,指专门从事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办理程序
一、确定总量。(指标有限)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设区的市(地)级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金融办。
三、金融办审查。金融办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