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10年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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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并没有“人死债消”的说法。虽然债务人已经死亡,但是根据“概括继承”的法律制度,其合法继承人需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你可以申请追加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让他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先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当然,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或者所留遗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那么保证人就要另外寻找救济途径了。这时候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已经经过了保证期间,而保证期间根据是否有约定和保证方式略有不同。
如果是一般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如果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一般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已经过,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就此消灭。如果是连带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如果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那么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已经过,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就此消灭。最后,由于此类案件比较复杂,具体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方式、某种救济方式应当如何主张,还要仔细研判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只有掌握了所有重要信息,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制定最有效的救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