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10年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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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妥善保管义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依照一般交易上的观念,认为有相当的知识经验及诚意的人所具有的注意,即以一种善良的心和应当具备的知识来保管房屋。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对房屋及其设施的使用尽到必要注意和妥善保管义务。当房屋及其设施出现问题时, 承租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出租人,并配合出租人、物业部门]进行维修。遇有紧急情况时,承租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因承租人怠于行使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可见本文法律分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