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危险废物处理回收

  • 发布时间:2024-03-25 11:24:53,加入时间:2018年12月13日(距今19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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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新修改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6号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因其会对环境甚至人体造成严重影响,因而必须妥善处理处置。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待运危险废物要设置专门容器贮存;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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