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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2、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有受理通知书),或者已被初步审定公告,或者已被核准取得注册;
3、既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4、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在中国申请的,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或者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5、所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应与在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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