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解除同居关系时要处理好哪些问题

  • 发布时间:2019-03-06 16:49:03,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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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0年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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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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