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认证
QS是食品“质量标准“Quality Standard”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实行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制度包括材料递交、现场审查等,生产企业必须以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产品类别审查细则、产品标准为基础。
认证程序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认证内容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生产要求
一、生产场所
必须符合国家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和各个产品的审查细则以及通则;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须做到工艺合理、设备齐全(对照审查细则)
三、必须的检验设备
必须建立企业自己的实验制度,并具备实验条件,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对照审查细则)和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