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10年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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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自2008年2月开始在xx区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今年4月,怀孕4个月的孙某某经常向公司请假,并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公司,还因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6月14日,孙某某又因为擅离职守使公司受到损失。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其提出批评后,孙某某竟再次没有请假就擅自离职,电话无人接听。6月30日,公司以孙某某连续旷工15日为由,提出解除孙某某劳动合同。孙某某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判决: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由于孙某某在工作中没有尽到义务,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擅自离职的情形已属旷工。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不受该条限制。
综上所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公司与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且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驳回了孙某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