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10年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律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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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最长只能支付11个月,而且该双倍工资的追讨是需要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时效是一年的时间,如果已经超过一年,过期的部分不能在追讨。如果公司不给支付,劳动者是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至于是否缴纳社保的问题。一般劳动仲裁部门不处理社保的问题的,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去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社保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另外是否能够补缴,需要咨询相关社保部门。如果因为公司的过错,没有办法为员工补缴社保,而给员工造成了损失,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这部分损失,这样劳动仲裁是可以受理的。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会保险,并且手写承诺书:自愿放弃A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此后,A公司一直未为李某购买社会保险,给予李某每月500元的社保补贴。2017年5月起,李某因个人原因不再去A公司上班。同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9月至2017年5月社会保险,同时要求A公司支付基于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社会保险补缴问题。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虽然A公司提供了李某亲笔书写的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但该承诺行为致使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使合意不缴社保,亦构成违法,不生效力。故裁决A公司为李某补缴2012年9月至2017年5月的社会保险。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该义务,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关于未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李某入职时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承诺书,且李某每个月工资条上都有社会保险补贴一项,申请人每月亦签字予以确认。由此可知,李某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李某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过错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李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委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