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这一问题,沈阳工程质量律师王洪涛给出如下解释: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办法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2、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分担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情形包括:
(1)勘察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3、擅自使用工程,质量视为合格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依据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约定的行为。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
4、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或者未获得奖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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