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欠款律师王洪涛谈诉讼催收工程款的注意事项

  • 发布时间:2019-03-11 14:04:33,加入时间:2018年09月11日(距今24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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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通过诉讼催收工程款的注意事项”这一问题,沈阳工程欠款律师王洪涛给出如下解释:

  1、索要工程款时效

  工程款如超过诉讼时效,施工方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

  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

  2、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或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欠款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通过诉讼催收工程款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欠款律师王洪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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