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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秘书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参加公司会议并做记录;
2.签署某些公司档:如法定宣告书、资产负债表复本等;
3.向有关人士发出通知;
4.办理股份转让的证明;
5.保存公司的各种名册、登记册;
6.向处长呈送必要的报告;
7.处理公司往来函件。
早期公司法理论一般均认为公司秘书只是公司的服务人员,依别人的批示而行事,无权代表公司订立合约。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判例逐渐承认公司秘书不再只是一般 的文秘人员而属公司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依此地位,他可以代表公司签署行政管理方面的合约。尽管如此秘书在公司的经营贸易方面仍无权代表公司。但由于两方面的原因,秘书事实上可能有较大的权力。
这两方面的原因是:
,公司秘书如由董事兼任时,董事可依章程大纲或细则的授权将其权力分给公司秘书去行使;
第二,公司章程大纲或细则也可直接赋予公司秘书较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