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4 06:26:50,加入时间:2012年07月05日(距今47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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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1. 符合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2. 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3. 符合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4. 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齐备并符合本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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