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韵律师,10年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律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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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餐饮店,不规定经营管理模式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如果没有规定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就算公司方提供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服务技巧等培训服务也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百X公司双方签订的《专卖合同书》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以下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据此,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指定的经营模式统一进行经营显然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而本案中,《专卖合同书》未约定赵某支付特许经营费,专卖合同书第一条1.3明确约定双方属于供销合同关系,赵某接受百X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服务技巧等培训服务是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但合同并未限定其必须适用百X公司指定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经营,因此该合同并不完全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赵某主张涉案合同z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