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6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6.4.7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当搭设抛撑时,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并用旋转扣件固定在脚手架上,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6.4.8 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1 单、双排脚手架门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杆桁架结构型式(图6.5.1),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应在45°~60°之间。门洞桁架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步距(h)小于纵距(la)时,应采用A型;
2 当步距(h)大于纵距(la)时,应采用B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h=1.8m时,纵距不应大于1.5m;
2)h=2.0m时,纵距不应大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