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程律师刘政伟谈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纠纷的处理

  • 发布时间:2019-03-19 14:26:56,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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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纠纷的处理”这一问题,大连工程律师刘政伟给出如下解释:

  1、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3、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以上便是大连工程律师刘政伟为您讲解的关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纠纷的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大连工程律师刘政伟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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