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撤诉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 发布时间:2019-03-19 22:31:58,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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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百合公司签订了《品牌技术使用协议》的特许经营合同,后丁某以百合公司使用未经注册商标为由起诉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合同无效驳回其诉讼请求,丁某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律师解答:不构成重复起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诉讼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丁某在第一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与百合公司签订的《品牌技术使用协议》无效,请求百合公司返还加盟费40000元和保证金10000元,赔偿加盟的损失50000元。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现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品牌技术使用协议》、百合公司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前诉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而本案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有效合同的撤销之诉。可见,两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并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法院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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