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监察标志服 2019春夏上新林政执法标志服

  • 发布时间:2020-01-19 17:50:13,加入时间:2016年07月28日(距今286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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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领标志服厂家为您介绍---林业行政执法改革方向问题

如前所述,即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执法职能,在市县两级实际执法中,也不一定会设专门或独立的林业执法队伍。在此情况下,林业行政执法该何去何从呢?

首先,需明确一个关系,即林业主管部门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关系。是否林业行政执法职责就一定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呢?过去可能是,现在和将来不一定是。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与行政执法适度分离的改革形势下,由不同的部门来行使以上权力,已不再是一个新鲜事物。

其次,需明确两种出路,即原有林业执法人员的出路问题。除少数森林资源特别丰富或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地方外,绝大多数地方林业部门将不再单设专门执法队伍,对原有林业执法人员的安置,大体方向有两个:转入或转岗。一部分林业执法人员可能会转入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另一部分林业执法人员可能会转到林业部门其他工作岗位。当然,也可能会有少量的“离职退养”、提前退休等安置方法,但由于无政策依据,只能各地自行其是。

再者,需明确三个途径,即林业行政执法转给其他部门行使的途径。

第一个途径:修订法律法规。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的有关执法权,修订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行使。譬如,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处罚权,明确规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既破坏生态法益,也破坏国土空间规划法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明确规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

第二个途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这将是改革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途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林业行政处罚权分别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行使。

第三个途径: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这种情形在将来可能不多,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的存在。在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这种情形就会成为不得不的选择。当然,这种委托其他部门指导或管理的执法机构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与现在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本部门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在意愿、感情、责任等方面会有很大的不同。基本上林业主管部门会持排斥态度,但又无可奈何、只得被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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