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 代账公司与被代理人公司双方义务

  • 发布时间:2021-04-30 11:11:18,加入时间:2019年02月28日(距今23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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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公司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甲方:被代理公司: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乙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应予以回避。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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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冠城路17号商铺(龙池地铁站2号口旁)

2、南京市浦口区江浦明发新城中心2幢3单元1014室(南京工业大学地铁站出站即到)

3、南京市浦口区金都汇广场3幢2608室(桥北弘扬广场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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