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方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19-03-21 16:08:24,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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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韵律师,10年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律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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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是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第一条法律中规定的第一项违约责任。可见“继续履行”在立法者心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继续履行”对于维护交易稳定有多么的重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合同仍然有效且客观上可以履行。客观上可以履行包含以下两个条件:1、履行标的没有灭失。具体到房产买卖,是指房子没有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毁而失去使用功能,也没有因交易而转让并登记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指不知道涉案房产存在纠纷,按市场价支付了价款且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实际买得了该房产的人。因为这位新买主并无恶意,且按市场价付了款、过了户,如果法院支持原买方继续履行的要求,必然要撤销新签的买卖合同,不仅程序繁琐,对新买方也不公平。因此,法律设立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不允许撤销新的买卖合同。新的合同不能撤销,旧的合同当然履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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