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把关不严,评标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投标人

  • 发布时间:2019-03-21 16:28:37,加入时间:2018年05月04日(距今26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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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扩建项目招标,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进行,项目共8个标段,招标人在开标前20天组织了资格预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准时参加了开标大会。

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了如下问题:

1标段某设备采购,A公司、B公司投标文件中无产品制造许可证;

2标段某设备安装,C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不合格、D公司无类似工程业绩;

8标段某设备更换,E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于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所以开标后无法用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决上述投标人的投标。因为资格预审的失误,给项目评标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并导致部分标段流标。

事后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招标人为达到意向单位通过审查的目的,并没有对外邀请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相关存档文件中外聘中立专家签字皆由招标人本单位员工代签。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所以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是招标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因为资格预审这项工作直接影响到最后的中标结果所以招标人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上述案例中招标人用本单位员工代替外聘专家签字明显违反了本条规定。

招标人应聘请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技术经济专家参与审查。审查过程中专家评委应严格把关做到审查流程严谨、审查资料齐全。既不能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又不能让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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