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健康繁荣有序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等的有关规定,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统一换发工作。
一、换证范围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属于此次换证范围。
2.申请审核
如果申请机构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初核同意,并按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总局审核。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申请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3.电视剧制作业绩认定标准
电视剧制作业绩主要以电视剧制作机构申领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认定标准,计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载明的“申报机构”的制作业绩。
(三)总局汇总公告
总局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换证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认定,于2019年4月向社会通报换证结果。
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三、注意事项
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