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企业没注册,合伙人侵占公司财产还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本案中王女士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呢?
律师解答: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本案中,王女士确实利用了担任业务经理的便利条件,侵吞了图书资料部的财产,数额超过了1万元。她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其所在公司图书资料部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最z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表明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能作为个人犯罪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将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视为个人。此外,最z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更是十分明确地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并列,将它们视为个人,而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
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借用某商贸中心营业执照承包了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这表明图书资料部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所有公司、企业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成立,所以,图书资料部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同时,它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单位的范围之列。王女士等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根据合作经营协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图书业务,这实际上是民事上的个人合伙。王女士是个人合伙的业务经理,而不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她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