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后公司发来的货品为三无产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可以。公司向加盟商提供三无产品构成违约,加盟商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展某公司与吴某于2017年4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吴某依约向展某公司交纳了70000元款项,展某公司为此出具《收据》,记载该款项为“货款”,故法院认定该70000元款项均为货款。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展某公司在收到上述货款后应向吴某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销售,然而,吴某表示展某公司向其发送的36箱货物均为三无产品,导致其无法销售,结合吴某提交的(2017)粤惠惠城第某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展某公司提供的货物无明显的生产厂商、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举证期限内,展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供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展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吴某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现吴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展某公司向吴某提供的产品为三无产品,无法进行销售,故涉案合同解除后,展某公司向吴某收取的70000元款项应予以返还。因展某公司未要求吴某退回相应产品,故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视为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承担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投资款标的额的50%违约金,因展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吴某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吴某主张的装修损失5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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