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芜湖汇洋高空作业电动吊篮国家新国标解析

  • 发布时间:2019-03-26 14:05:59,加入时间:2018年12月09日(距今23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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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高处作业电动吊篮》(以下简称《电动吊篮》国标) 于2003 年5 月23 日发布, 自2003 年1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这对吊篮行业来说是件可喜可贺的大事。自1996年建设部在“建标(1996) 第261 号文”中将《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列入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至今,经过全行业耗时近8 年的共同努力, 终于发布实施了。《电动吊篮》国标的发布实施必将对吊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笔者有幸参与了《电动吊篮》国标的起草与编制工作, 现将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与吊篮行业同仁进行交流与探讨。

1  《电动吊篮》国标制定的依据

1.1  《电动吊篮》国标制定的基础

由建设部于1992 年发布实施的J G 5027《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安全规则》和J G/ T 5025《高处作业电动吊篮性能试验方法》以及于1993 年发布实施的J G/ T 5032《高处作业电动吊篮》、J G/ T 5033《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用提升机》和J G/ T 5034《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用安全锁》五项与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相关的系列建工行业标准(以下分别简称“安全规则行标”、“ 试验方法行标”、“吊篮行标”、“提升机行标”和“安全锁行标”) 。五项行标在发布的10 余年里, 对统一和规范吊篮行业的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检查等方面起到过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电动吊篮》国标是在继承和延续五项行标的基础上产生的。从标准的框架、主要条款到重要定量值的确定等方面, 基本上与五项行标保持一致。

1) 标准的框架 《电动吊篮》国标与“吊篮行标”的目次和章节基本相同。其区别仅在于, 按照GB/ 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增加了前言部分; 另外用“检查、操作和维护”更换了原第9 章“质量保证”。

2) 标准的主要条款 《电动吊篮》国标在技术要求、一般要求、安全技术要求、主要部件技术要求和外观质量要求等条款上与五项行标基本相似。

3) 标准的重要量值 《电动吊篮》国标在正常工作环境温度、相对湿度、电源电压偏离值、结构安全系数、抗倾覆系数、钢丝绳安全系数、静力试验载荷、动力试验载荷、平台安全护栏高度尺寸、接地电阻值等重要量值方面与五项行标完全一致。

1.2  《电动吊篮》国标的关键条款参照了欧美标准

为了与国际接轨, 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 尽量吸收引用先进国家的先进标准。《电动吊篮》国标在一些关键条款上参照了欧洲标准prEN悬吊接近设备》和美国标准ANSIA建筑物维护用动力悬挂吊船的安全条件》。具体条款参考引用情况如下。

1) 在结构设计考虑风载荷影响时, 参照了美国标准。

2) 在确定标准的英文名称, 确定“吊篮额定速度不大于18 m/ min”、“提升机绳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应小于20”、“手动提升机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250 N”3 条条款时, 参照了欧洲标准。

3) 在增加“当悬挂机构的载荷由屋面预埋件承受时,其预埋件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和“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的条款时, 参照欧洲和美国标准。

4) 在删除“工作钢丝绳钢丝根数不小于114 根”的条款时参照欧美标准。

2  《电动吊篮》国标与五项行业标准的比较

《电动吊篮》国标是在继承和延续五项行标的基础上产生的, 但是, 并不意味着《电动吊篮》国标的编制是一项简单地照搬或机械地合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 我们本着既要尽量采用国际上的先进标准, 又要结合中国国情, 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指导思想, 对五项行标的全部内容进行了系统的精简、统一、更改、纠正、充实和提高。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如下。

2.1  标准布局及标准属性的差异

1) 五项行标由5 个单项标准在各自名称前冠以“高处作业吊篮”而联系成为相关标准。《电动吊篮》国标则以一项标准涵盖了“五项行标”的全部内容, 在标准布局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简化。与此同时, 还避免了同一内容在多个标准中重复表述, 给标准使用者增加重复的阅读量; 更避免了同一内容在不同标准中表述不一致, 给标准使用者造成困惑或无所适从, 甚至引起混乱或纠纷。

2) 五项行标为建工行业标准, 而《电动吊篮》国标为国家标准, 这体现了标准等级的进步。这一方面说明吊篮作为特级高处作业设备( GB36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 30m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具有极大的操作危险性, 另一方面说明高处作业吊篮在当前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3) 在五项行标中, 2 项为强制性标准, 3 项为性标准, 而《电动吊篮》国标是强制性标准。在五项行标中“安全规则行标”和“安全锁行标”为强制性标准。但是, 其中术语、一般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与安全非直接相关的章节和条款, 都统统列为强制性的,是不尽合理的。《电动吊篮》国标的标准属性为强制性标准。但在其前言句中便明确规定“本标准的.6 条为强制性的, 其余为性的”。虽然在标准的200 条条款中, 强制性条款仅有18 条(占总条款的9 %) ,但是充分体现了突出重点的特征。纵观这18 条强制性条款, 完全涵盖了与保证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具体内容。由此可见, 与五项行标相比较, 《电动吊篮》国标在标准属性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又是一大进步。

2.2  《电动吊篮》国标统一五项行标中不一致表述

1) 在“提升机行标”中表述为“提升机”, 而在“安全规则行标”中表述为“提升机构”, 统一表述为“提升机”。

2) 在“安全锁行标”中表述为“自由坠落锁绳距离”,而在“试验方法行标”中表述为“自由坠落距离”, 统一表述为“自由坠落锁绳距离”。

3) 在“电动吊篮行标”中表述为“非塑性材料”, 而在“安全规则行标”中表述为“非延伸材料”, 统一表述为“非塑性材料”。

4) 在“电动吊篮行标”中结构安全系数的代号为“S”, 而在“安全规则行标”中结构安全系数的代号为“K1”, 统一表述为“S —结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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