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谈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 发布时间:2019-03-26 16:56:11,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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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一问题,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给出如下解释:

  首先,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次,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的认识。《解释》第6条确立了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的有效处理原则。

  再次,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规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以上便是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为您讲解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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