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拆迁过程中承租厂房的工厂企业如何维权?
许多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遭遇拆迁,因而利益受损的经历。那么,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承租人遭遇拆迁该怎么办呢?律师为您解答。
拆迁是政府行政行为,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而言属于不可抗力,依《合同法》规定,此种情形下,合同因不能实现目的而终止。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承租企业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和受侵害的一方,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承租企业不能作为拆迁当事人参与到拆迁关系中,拆迁人为了压缩补偿费用,将企业承租人排除在拆迁补偿协议的谈判之外,发生纠纷后,行政机关与法院亦将企业承租人排除在裁决、复议、诉讼之外。使得拆过程中大量企业承租人合法权益受损,维权艰难,导致和决定了企业的兴衰和存亡。笔者通过多年参与拆迁维权的经验,认为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依据法理及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承租人在拆迁中应享有与房屋所有权人同样的地位(被拆迁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企业承租人对相关拆迁信息有知情权;
(2)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企业承租人有获得拆迁安置并选择拆迁安置方式的权利。尤其是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有权要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对于应该属于企业承租人的补偿部分,包括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的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设备安装及调试费用,公司搬迁的费用,包括搬家费用及相关手续变更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过渡费,员工解聘的安置费,对于无形资产的补偿费等;
(3)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
(4)企业承租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补偿部分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及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合理性提出异议,企业承租人对相关项目的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估价进行复核,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对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权利,包括: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企业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6)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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