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款担保抵押财产诉讼律师;天河民间借贷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3-29 13:26:59,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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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一网友咨询:前段时间一个哥们找上我,想让我帮助做个担保。原来他向一个借贷公司借了十万来做生意,为了防止他逃避还债和以后丧失还债能力,借贷公司要求他抵押物和担保人,于是他将自己的一间房屋作为抵押物,现在过来找我,想让我帮他进行担保。我只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就好,但是我担心他真还不上,那么是不是就要我来还了?如果我哥们还不上钱,对方向法院起诉且申请强制执行,先拍卖欠款人的房屋还是先冻结担保人的银行账户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债权,如果出现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那么债权人可以以此实现属于自己的债权。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那么则按照约定来实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不明确,那么先就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通过物的担保或者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来实现债权。

  以上的知识点太复杂?简单来说:

  有约定按约定;

  既有担保人和债务人抵押物时,先执行债务人抵押物;

  担保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那么自由选择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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