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第19/1992号商标法制定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有关商标的法律还包括1993年初颁布的新商标法实施细则。
印尼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已由使用在先原则改为注册在先原则。商标的在先注册人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权要求商标注册基于善意的权利要求。
印尼商标种类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其商品及服务分类体制采用双轨制,共分35类,前34类采用国际飞轮,第35类采用本国分类,主要指服务分类。每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印尼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印度尼西亚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国际注册不可以指定印度尼西亚。 商品服务采用国际尼斯分类。 国家英文缩写: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