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_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

  • 发布时间:2019-04-04 13:27:03,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5天)
  • 地址:中国»辽宁»沈阳: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 公司: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刘律师,手机:18809848746

  针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这一问题,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给出如下解释: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以上便是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为您讲解的关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民生国际金融中心(康莱德酒店对面)15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公众号咨询。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