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对申请人的禁止性要求及申报条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首次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企业有一定条件规定和禁止性要求。北京天健华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为您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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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的;
(三)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
(四)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五)其他属于不予许可范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