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程律师刘政伟谈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

  • 发布时间:2019-04-08 14:01:24,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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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这一问题,大连工程律师刘政伟给出如下解释: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勘察、设汁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以上便是大连工程律师刘政伟为您讲解的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大连工程律师刘政伟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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