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分析工程转包违法的情况

  • 发布时间:2019-04-09 13:49:39,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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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工程转包行为违法的情况”这一问题,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给出如下解释: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

  根据《建筑法》制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对转包行为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对转包的定义作出了界定, 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的《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以上便是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为您讲解的关于工程转包行为违法的情况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大连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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