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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五、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六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陕西省西安市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6)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7)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8)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9)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0)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1)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2)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3)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4)矿山救护作业
(15)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6)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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