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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某教育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与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网络培训讲师。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和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也对保密信息进行了列举。邵某对此并无异议。
该用人单位主要业务就是通过QQ进行商业营销,并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如果购买其课程的学员,用人单位就会对其认定为VIP学员,进行更深入的辅导培训。而日常往来的QQ软件,则成为双方沟通的主要联系工具。
2016年5月,经学员举报,用人单位发现邵某让其配偶建立了一个QQ群,然后让其配偶将用人单位已付费VIP学员拉进该群。一方面,在群里发表带有怂恿学员向用人单位要求退费的言语,另一方面,直接对学员推销自己的网络课程,进行个人牟利。
用人单位知晓该事后,收集和掌握了相应证据,立即和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想以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罪起诉邵某,并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说法 :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VIP学员信息正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客户名单范畴,同时又具备直接的商业价值,且用人单位也做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邵某泄露用人单位客户信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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