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只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件(其他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不需重复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相应的。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