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风险咨询,广州白云区宅基地,合作建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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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卫与阿强是兄弟。几年前出面买了一块地,并建起一幢二层的楼房。房屋建好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办Z证在阿强的名下。阿卫和王老伯搬入新房居住,阿强在外打工。后阿强打工回来,他认为虽然因建房曾向哥哥阿卫借过款,但房屋是自己出资建的,又登记在他的名下,房屋理应归其所有。因居住不便,要阿卫搬出去住。阿卫则认为,房屋是两兄弟和父亲共同出资建的,自己也有份。用于建房的出资不是借款,不同意腾房。两人协商不成,阿强起诉到法Z院要求阿卫腾房。

  律师解释:公民应依法取得和行使物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强主张房屋是其出资建造,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即物权,应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是其单方出资建造的事实,即阿卫没有共同出资建房,阿卫的出资属于借款性质。本案中,阿强并没有提供借条或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兄弟间曾就建房形成债Z权债Z务关系,对此,阿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争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阿强名下,实际应为家庭成员共有,广州增城区宅基地,家庭成员对房屋共同享有使用权。阿强要求阿卫腾房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共享家庭财产,宅基地法律法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从而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当家庭成员为建造(购买)房屋均出了资金时,虽然该房屋是以其中一个家庭成员之名登记,只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家庭成员共有的事实,房屋产权就依然由家庭成员共享。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家庭成员、其他亲属、朋友间出资建(购)房时,退房争议咨询,应该对各自出资的性质作明确约定。如果是借款性质,则应由借款人立具借条给出资人,以此证明双方间形成的是债Z权债Z务关系,而不是合作建房(共同购房)关系;如果是合作建房(共同购房)关系,可以由各出资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各自的出资额,宅基地买卖风险咨询,以证明房屋的实际产权状况,避免民事纠纷,也有利于房屋将来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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