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

  • 发布时间:2019-04-11 16:32:35,加入时间:2016年11月05日(距今318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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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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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之一: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期顺延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7.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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