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1 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7 条规定,违反第 21 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修订)第 37 条规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职消防队员;(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修订)第 65 条规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1)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全面开展国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广公消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号)。
7、2015 年 3 月 16 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出了《关于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8、2015 年 11 月 3 日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的通告》粤公通字号。
二、市场需求: